2006-10-27
五十七票與七一五論壇
司法不是民主憲政的治外法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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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社論】
由於國務機要費案的案情十分淺顯 , 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又素有司法改革者的清望 , 所以原本社會大眾對國務機要費案之懲治奸邪頗寄期望 。但是 , 這樣的社會期望 , 竟然由於邱義仁與蘇貞昌突然宣稱「扁珍涉案 , 扁就下台」 , 而發生動搖 ; 輿論皆在猜測:「完蛋了 , 陳瑞仁已認定扁珍不涉案 , 且已將此一心證洩漏給陳水扁 ! 」

可見 , 司法的公信力敗壞若此 , 而人民對司法之信心又脆弱如此 。然而 , 司法固然是一種專業 , 但司法專業畢竟不能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, 否則外國即不會有平民陪審團之設置 ; 同理 , 司法固然具有強制力 , 但畢竟不能把黑的說成白的 , 否則即可逕由法院來統治國家 , 而法院也就不啻成為民主憲政的治外法權 。

台開案的許永欽及太百案的曾益盛 , 皆是代表政權的承辦檢察官 , 他們的結案報告雖然具有司法強制力 , 卻也必須面對社會的強烈質疑 ; 因為 , 就憲政主義而言 , 不論從「抵抗權」、「人民主權」或「公民不服從」的觀點來看 , 人民可以反對不義的司法 , 正如人民可以反抗不義的政權 , 這皆是超越一切政治實體的天賦人權 。

司法的職守是維護正義 , 但在現實政治中 , 司法卻極可能是不義的 。司法若不義 , 人民當然有權反抗 ; 司法絕對不是民主憲政中唯一不容抵抗的治外法權 。因此 , 輿論才會抗議台開案的許永欽及太百案的曾益盛 , 說他們無能無恥 , 有辱職守 。

例如 , 台大醫院院務會議以五十七票對一票 , 否決了趙建銘的復職申請 。院方說 , 是因趙建銘「違反醫學倫理」 ; 但所謂「違反醫學倫理」 , 亦主要是指趙建銘的涉案行為 。譬如 , 檢察官許永欽可以強制認定趙建銘未涉藥商回扣 , 但台大醫院的局內人卻顯然不能苟同 。五十七比一的「不記名投票」 , 其實與全部現身的「記名投票」何異 ? 許永欽如今看到台大醫院五十七比一的投票 , 如何承當得起他用台開案換來的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名器 ?

同理 , 陳瑞仁未來對國務機要費案作出的結案報告 , 亦必須面對公評 。屆時 , 陳瑞仁是否竟在結案報告公布前 , 先將「扁珍未涉案」的結論洩漏給陳水扁 , 即見分曉 。司法當局須知:相對於一般社會大眾 , 司法人員的優勢主要在擁有強制力而已 ; 但是 , 在這個資訊公開、民智已開的社會中 , 司法人員的司法專業知識及論斷能力 , 卻未必能超越藏龍臥虎的廣大社會 。

說到這裡 , 「七一五論壇」的親綠學者顏厥安最近對國務機要費案的若干議論 , 即頗受矚目 。在台大法律系任教的顏厥安認為 , 就已經確定的諸多案情及相關事件來看 , 其實已充分構成對陳水扁彈劾、罷免 , 或迫其自動請辭的條件了 。他並指出 , 陳水扁宣稱「國務機要費是用於秘密外交與情報工作」 , 根本是違憲又違法的行為 , 比貪汙更嚴重 。國務機要費案是一個憲法層級的巨案 , 顏厥安即是從「憲法/刑法/行政法」的法憲結構來看此案 ; 何況 , 顏厥安的論述尚是建立在「國務機要費是用於秘密外交」的前提上 , 但是 , 「真的」用於秘密外交嗎 ? 真的「全部」用於秘密外交嗎 ? 顏厥安的法律見解雖無強制力 , 卻有相當顯著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。

在此可附一筆的是:「七一五論壇」值得稱道的論述 , 尚不僅顏厥安批評貪腐部分 , 另在民主憲政其他領域的思辨亦極精采動人 ; 總括言之 , 就是「用民主來豐富台灣認同」 , 因而才會出現陳芳明「我愛台灣 , 但不愛阿扁」的聲音 。

公道倘若不在司法裡 , 公道倘若不在政權中 , 公道亦自在人心 。否則 , 台大醫院五十七比一的投票即不可能廣受肯定 , 「七一五論壇」學者的法憲論述亦不可能廣被認同 。問題是:在民主憲政體制中 , 倘若「公道不在司法 , 不在政權 , 而在人心」 , 那將是整個法憲體制的正當性皆告解構的危機 。

「扁珍若未涉案 , 扁就不必下台」 , 其實與「趙建銘若清白 , 即可復職」的邏輯是一樣的 。趙建銘是否清白 , 可否復職 , 不是由許永欽決定 ; 同理 , 陳氏夫婦是否涉案 , 應否下台(不論實際下不下台) , 事理既淺顯若此 , 亦已與陳瑞仁的決定無關 。

倘若司法只剩下強制力 , 而喪失了公道 ; 台大醫院不同意 , 親綠學者不同意 , 多數民眾也必不同意 !

【2006/10/27 聯合報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