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2006.11.13 中國時報 先判決「有罪」 才可特赦扁珍 林諭林/台北報導 前國策顧問高志明日前呼籲陳總統自動請辭 , 但他也希望即使扁夫婦被判有罪 , 接任的呂秀蓮也一定要特赦兩人。近年我國特赦案例並不多見 , 但影響深遠 , 最著名的要屬前總統李登輝七十九年就任第八任總統時 , 特赦美麗島事件受刑人呂秀蓮、林義雄、施明德等人 。 此外 , 陳總統八十九年上任後 , 當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的特赦也有指標意義 , 因為當時除特赦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十九人 , 另特赦涉及盜匪案但遭質疑是冤獄的蘇炳昆 , 且蘇是依照《赦免法》第三條後段規定:「其情節特殊者 , 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。」予以特赦 , 創下一般刑案首例。另擔任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榮譽會長 , 因桃園聯福製衣廠關廠帶領勞工臥軌抗爭 , 違反公共危險罪入獄的曾茂興 , 八十九年也因陳總統特赦「免除其刑之執行」 。 《憲法》第四十條規定 ,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之權 , 相關赦免法源則由《赦免法》規定 , 其中大赦效力規定在《赦免法》第二條:「一、已受罪刑之宣告者 , 其宣告為無效。二、未受罪刑之宣告者 , 其追訴權消滅。」特赦效力規定在第三條:「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 , 免除其刑之執行;其情節特殊者 , 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。」 憲政史上意義最重大的特赦 , 要屬七十九年五月廿日李登輝的特赦 , 因美麗島事件 , 黃信介遭處有期徒刑十四年、褫奪公權十年 , 姚嘉文、張俊宏、林義雄、林弘宣、呂秀蓮、陳菊均遭處徒刑十二年 , 褫奪公權十年 , 有叛亂罪前科的施明德則遭判處無期徒刑 。 由於美麗島受刑人當時都已服完其刑 , 因此採用「免除其刑之執行」的特赦規定 , 沒有意義 , 李登輝經過與部分受刑人溝通後 , 引用特赦法第三條後半段規定 , 「其情節特殊者 , 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」 , 美麗島受刑人因此獲得平反 , 免除了叛亂犯的紀錄 , 也才能在選罷法未修正前 , 參選公職。可以說 , 若無當日對美麗島受刑人的特赦 , 恐無今日政黨輪替的過程 , 且當次特赦對象除美麗島事件受刑人 , 另特赦因主張台獨言論入獄蔡有全和許曹德 。 大赦和特赦差別 , 主要在於大赦是針對全國某一罪刑 , 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法 , 但總統行使大赦必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;特赦程序較為簡單 , 由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 , 但效力僅止於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的罪犯 。 值得注意的是 , 特赦僅免除特定人的罪刑 , 卻無法免除刑事追訴程序 , 意即若陳總統接受高志明「自動請辭、含冤下台」建議 , 也無法直接因為特赦與弊案切割 , 因為特赦只是赦免「刑之執行」或將罪刑宣告無效 , 也就是陳總統要經過刑事追訴程序 , 且法院判決「有罪」 , 才可以獲得特赦。大赦雖可將罪、刑與刑事追訴完全免除 , 但大赦對象是針對「不特定人」 , 也就是如果扁或珍真被判刑 , 執政者無法針對兩人大赦 。 |